jbo竞博电竞官方网站ღ✿✿ღ,提供jbo竞博APP网站ღ✿✿ღ,jbo竞博体育产品中心ღ✿✿ღ,jbo竞博全站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ღ✿✿ღ,公司ღ✿✿ღ、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ღ✿✿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ღ✿✿ღ,构成职务侵占罪ღ✿✿ღ;国有公司ღ✿✿ღ、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ღ✿✿ღ、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ღ✿✿ღ、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ღ✿✿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ღ✿✿ღ,构成贪污罪ღ✿✿ღ。实践中ღ✿✿ღ,对于国企工作人员以相同手段实施的侵占本单位财产行为ღ✿✿ღ,因主体身份不同ღ✿✿ღ,可能分别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ღ✿✿ღ。在具体案件中ღ✿✿ღ,要重点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体身份ღ✿✿ღ,准确认定行为性质ღ✿✿ღ。
A公司系国资控股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ღ✿✿ღ,主要从事工业级聚合氧化铝(PAC)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ღ✿✿ღ、生产和销售ღ✿✿ღ。B公司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ღ✿✿ღ。
2012年1月ღ✿✿ღ,张某经社会招聘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ღ✿✿ღ,后成为A公司市场部销售总监竞博电竞平台下载ღ✿✿ღ,负责公司在华东地区的PAC销售业务ღ✿✿ღ。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ღ✿✿ღ,张某利用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的便利ღ✿✿ღ,先以A公司名义与下游客户商定采购的PAC价格和数量ღ✿✿ღ,按市场价2200元/吨确定合同价格ღ✿✿ღ,后向该下游客户表示ღ✿✿ღ,“可以从C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竞博电竞平台下载ღ✿✿ღ,李某系张某妻弟)采购ღ✿✿ღ,保证价格和质量都一样”ღ✿✿ღ,下游客户同意ღ✿✿ღ,并与C公司签订合同ღ✿✿ღ。其间ღ✿✿ღ,张某利用职务便利ღ✿✿ღ,让A公司与C公司签订PAC采购合同ღ✿✿ღ,价格为1800元/吨ღ✿✿ღ,A公司制作出库单ღ✿✿ღ、出具货权转让手续ღ✿✿ღ,C公司签署收货单(货物仍由A公司储存)ღ✿✿ღ。之后ღ✿✿ღ,C公司向下游客户交付货物ღ✿✿ღ,货物由A公司仓库直接发给下游客户ღ✿✿ღ。张某与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获利180万元ღ✿✿ღ,张某分得140万元ღ✿✿ღ。
2016年11月ღ✿✿ღ,张某利用职务便利ღ✿✿ღ,先以A公司名义与某新材料公司谈好PAC采购数量(2800吨)和价格(当时市场价2500元/吨)ღ✿✿ღ,后暗示该新材料公司按照商定好的价格和数量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ღ✿✿ღ。该新材料公司同意并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ღ✿✿ღ。同期ღ✿✿ღ,张某利用职务便利ღ✿✿ღ,使得C公司以2000元/吨的价格从A公司采购2800吨PACღ✿✿ღ,A公司制作出库单ღ✿✿ღ、出具货权转让手续ღ✿✿ღ,C公司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并签署收货单ღ✿✿ღ,但货物仍由A公司仓库储存ღ✿✿ღ。2017年2月ღ✿✿ღ,经B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ღ✿✿ღ,任命张某担任A公司市场部经理ღ✿✿ღ,全面负责公司PAC等精细化工品的销售业务ღ✿✿ღ。2017年4月ღ✿✿ღ,C公司将从A公司采购的2800吨PAC交付给该新材料公司ღ✿✿ღ,张某与李某获利140万元ღ✿✿ღ,张某分得110万元ღ✿✿ღ。
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ღ✿✿ღ,张某利用担任A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便利ღ✿✿ღ,继续伙同李某通过前述方式共计获利350万元ღ✿✿ღ,张某分得280万元ღ✿✿ღ。经查ღ✿✿ღ,C公司系空壳公司ღ✿✿ღ,除介入A公司与其下游客户的PAC交易外ღ✿✿ღ,没有开展其他经营活动ღ✿✿ღ。
本案中ღ✿✿ღ,对张某伙同李某实施的虚增交易环节侵吞A公司财物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ღ✿✿ღ,存在以下三种意见ღ✿✿ღ:
第一种意见认为ღ✿✿ღ:2017年2月ღ✿✿ღ,张某经B公司党政联席会任命担任A公司市场部经理ღ✿✿ღ,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ღ✿✿ღ,应认定张某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ღ✿✿ღ。2012年1月至2017年2月ღ✿✿ღ,张某系公司ღ✿✿ღ、企业工作人员ღ✿✿ღ,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ღ✿✿ღ,此期间内ღ✿✿ღ,张某实施的虚增交易环节侵吞公司财物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ღ✿✿ღ。2017年2月至案发ღ✿✿ღ,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ღ✿✿ღ,实施的虚增交易环节侵吞公司财物行为构成贪污罪ღ✿✿ღ。同时ღ✿✿ღ,张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实施侵吞公司财物行为时ღ✿✿ღ,其身份跨越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两个身份ღ✿✿ღ,对此起事实的性质认定ღ✿✿ღ,应以2017年4月张某安排C公司将从A公司采购的PAC交付某新材料公司完成交易时ღ✿✿ღ,认定张某的身份ღ✿✿ღ,即国家工作人员ღ✿✿ღ,并据此认定张某此行为构成贪污罪ღ✿✿ღ,非法获利计入贪污罪犯罪数额ღ✿✿ღ。因此ღ✿✿ღ,张某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ღ✿✿ღ,应当数罪并罚ღ✿✿ღ。李某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ღ✿✿ღ。两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为180万元ღ✿✿ღ,贪污罪犯罪数额为490万元ღ✿✿ღ。
第二种意见认为ღ✿✿ღ:虽然张某身份于2017年2月由公司ღ✿✿ღ、企业工作人员变为国家工作人员ღ✿✿ღ,但其身份变化前后ღ✿✿ღ,张某的主观认识未发生变化ღ✿✿ღ,客观上实施的侵吞公司财物行为具有连续性ღ✿✿ღ,因此ღ✿✿ღ,应当将张某实施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冥炎血影神殇ღ✿✿ღ,以其最终身份状态认定全案性质ღ✿✿ღ。张某案发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ღ✿✿ღ,故应认定张某构成贪污罪ღ✿✿ღ,李某构成贪污罪共犯ღ✿✿ღ,犯罪数额为670万元ღ✿✿ღ。
第三种意见认为ღ✿✿ღ:张某身份变化导致其职权性质发生变化ღ✿✿ღ,2017年2月之前ღ✿✿ღ,张某实施的虚增交易环节侵吞公司财物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ღ✿✿ღ;2017年2月至案发ღ✿✿ღ,张某此行为构成贪污罪ღ✿✿ღ。但对于张某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实施的侵吞公司财物行为ღ✿✿ღ,应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ღ✿✿ღ,非法获利应计入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ღ✿✿ღ,理由为ღ✿✿ღ:2016年11月ღ✿✿ღ,当A公司出具货权转让手续ღ✿✿ღ、C公司签署收货单时ღ✿✿ღ,C公司从A公司采购的PAC已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转移ღ✿✿ღ,张某客观上已经通过C公司实现了对A公司应得利润的实际控制ღ✿✿ღ,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ღ✿✿ღ,至于2017年4月ღ✿✿ღ,C公司向某新材料公司交付货物行为ღ✿✿ღ,可以评价为张某非法占有后的变现行为ღ✿✿ღ。因此ღ✿✿ღ,张某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ღ✿✿ღ,应当数罪并罚ღ✿✿ღ。李某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冥炎血影神殇ღ✿✿ღ。两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为320万元ღ✿✿ღ,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350万元ღ✿✿ღ。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ღ✿✿ღ。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ღ✿✿ღ;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ღ✿✿ღ、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ღ✿✿ღ,即不论是国有公司ღ✿✿ღ、企业ღ✿✿ღ,还是集体性质企业ღ✿✿ღ、私营企业ღ✿✿ღ,只要是公司的工作人员ღ✿✿ღ,皆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ღ✿✿ღ。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ღ✿✿ღ:“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ღ✿✿ღ,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ღ✿✿ღ。国有公司ღ✿✿ღ、企业ღ✿✿ღ、事业单位ღ✿✿ღ、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ღ✿✿ღ、国有公司ღ✿✿ღ、企业ღ✿✿ღ、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ღ✿✿ღ、企业ღ✿✿ღ、事业单位ღ✿✿ღ、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冥炎血影神殇ღ✿✿ღ,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ღ✿✿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ღ✿✿ღ。”《意见》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ღ✿✿ღ,其中ღ✿✿ღ,“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ღ✿✿ღ、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ღ✿✿ღ,代表其在国有控股ღ✿✿ღ、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ღ✿✿ღ、领导ღ✿✿ღ、监督ღ✿✿ღ、经营ღ✿✿ღ、管理工作的人员ღ✿✿ღ,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ღ✿✿ღ。”
本案中ღ✿✿ღ,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ღ✿✿ღ,B公司属于国资控股公司ღ✿✿ღ,B公司党政联席会系负有管理ღ✿✿ღ、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ღ✿✿ღ,2017年2月ღ✿✿ღ,张某经B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ღ✿✿ღ,担任A公司市场部经理ღ✿✿ღ,代表B公司在A公司负责经营ღ✿✿ღ、管理国有资产ღ✿✿ღ,因此ღ✿✿ღ,根据《意见》规定ღ✿✿ღ,应当认定张某此时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ღ✿✿ღ。而2012年1月至2017年2月ღ✿✿ღ,张某系经社会招聘进入A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ღ✿✿ღ,这段时间内ღ✿✿ღ,张某的职务未经负有管理ღ✿✿ღ、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ღ✿✿ღ,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竞博电竞平台下载ღ✿✿ღ。之后ღ✿✿ღ,因为任命单位的改变ღ✿✿ღ,张某的身份性质发生变化ღ✿✿ღ,由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转变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ღ✿✿ღ。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ღ✿✿ღ,“商业贿赂中的财物ღ✿✿ღ,既包括金钱和实物ღ✿✿ღ,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ღ✿✿ღ。“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财物”界定为“货币ღ✿✿ღ、物品和财产性利益”ღ✿✿ღ。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物ღ✿✿ღ,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ღ✿✿ღ,本单位的财物除了包括单位已经实际取得的财物ღ✿✿ღ,如已经入账ღ✿✿ღ、入库的财物ღ✿✿ღ,还包括单位所有权已经确定但尚未到手的财物ღ✿✿ღ,如应得的利润ღ✿✿ღ、尚未兑现的债权等ღ✿✿ღ。
比如ღ✿✿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高某宏贪污ღ✿✿ღ、受贿案裁判要旨认为ღ✿✿ღ,“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不能仅以单位的既有财产为限ღ✿✿ღ,应当归单位所有的收入及财产性利益同样应纳入贪污罪的对象范围”ღ✿✿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沈某某竞博电竞平台下载ღ✿✿ღ、郑某某贪污案(检例第187号)“指导意义”认为ღ✿✿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获知国有公司期货交易指令后ღ✿✿ღ,先用个人控制账户买入或卖出期货产品ღ✿✿ღ,再与国有公司账户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ღ✿✿ღ,属于在正常期货交易过程中增设相互交易环节ღ✿✿ღ,该行为直接造成国有公司交易成本提高ღ✿✿ღ,使本应归属国有公司的利益被个人占有ღ✿✿ღ,增设交易环节的行为与个人非法获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竞博电竞平台下载ღ✿✿ღ,具有侵吞公共财产的性质ღ✿✿ღ,可依法认定为贪污罪”ღ✿✿ღ。因此ღ✿✿ღ,单位应得利润属于本单位财物ღ✿✿ღ,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ღ✿✿ღ,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ღ✿✿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ღ✿✿ღ。
本案中ღ✿✿ღ,张某利用职务便利ღ✿✿ღ,在PAC购销业务中虚增交易环节ღ✿✿ღ,强行加入关联公司C公司ღ✿✿ღ,截取了A公司本应获得的利润ღ✿✿ღ,侵害了本单位利益ღ✿✿ღ。其一ღ✿✿ღ,C公司除介入A公司与其下游客户的PAC交易外ღ✿✿ღ,没有开展其他经营活动ღ✿✿ღ,这个环节属于张某故意设置ღ✿✿ღ,并非因经营的客观需要而自然产生ღ✿✿ღ,本来就不应该存在ღ✿✿ღ,也无存在必要ღ✿✿ღ。其二冥炎血影神殇ღ✿✿ღ,C公司在介入A公司与其下游客户的交易中ღ✿✿ღ,仅负责与两方分别签订合同等“纸面”上的工作ღ✿✿ღ,并没有参与实际经营ღ✿✿ღ,C公司在签署收货单后ღ✿✿ღ,相关货物仍在A公司仓库储存ღ✿✿ღ,也不存在经营风险ღ✿✿ღ。
从主观上看ღ✿✿ღ,张某明知A公司本来可以将PAC直接出售给其下游客户赚取利润ღ✿✿ღ,仍让C公司加入购销环节ღ✿✿ღ,属于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A公司财产的结果ღ✿✿ღ,并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ღ✿✿ღ。从客观上看冥炎血影神殇冥炎血影神殇ღ✿✿ღ,张某增设交易环节的行为与其非法获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ღ✿✿ღ。因此ღ✿✿ღ,张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ღ✿✿ღ。张某利用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A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ღ✿✿ღ,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ღ✿✿ღ;张某利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A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ღ✿✿ღ,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ღ✿✿ღ,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ღ✿✿ღ。
首先ღ✿✿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ღ✿✿ღ、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ღ✿✿ღ,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ღ✿✿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ღ✿✿ღ,共同侵吞ღ✿✿ღ、窃取ღ✿✿ღ、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ღ✿✿ღ,以贪污罪共犯论处ღ✿✿ღ;行为人与公司ღ✿✿ღ、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ღ✿✿ღ,利用公司ღ✿✿ღ、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ღ✿✿ღ,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ღ✿✿ღ,数额较大的ღ✿✿ღ,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ღ✿✿ღ。本案中ღ✿✿ღ,张某与李某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和贪污罪共同犯罪ღ✿✿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于共同贪污犯罪中贪污数额认定的相关规定ღ✿✿ღ,“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ღ✿✿ღ、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ღ✿✿ღ,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ღ✿✿ღ。”因此ღ✿✿ღ,对于张某和李某的犯罪数额ღ✿✿ღ,应当以二人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数额认定ღ✿✿ღ。
其次ღ✿✿ღ,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存在本质区别ღ✿✿ღ,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ღ✿✿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ღ✿✿ღ,应当予以数罪并罚ღ✿✿ღ。
再次ღ✿✿ღ,关于张某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侵吞公司的140万元属于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还是贪污罪犯罪数额竞博电竞平台下载ღ✿✿ღ。关于贪污罪既遂的判断标准ღ✿✿ღ,《纪要》规定ღ✿✿ღ,“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ღ✿✿ღ,与盗窃ღ✿✿ღ、诈骗ღ✿✿ღ、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ღ✿✿ღ,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ღ✿✿ღ,“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ღ✿✿ღ,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ღ✿✿ღ,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ღ✿✿ღ。具体到本案中ღ✿✿ღ,一方面ღ✿✿ღ,2016年11月ღ✿✿ღ,张某在A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商谈好购销单价与数量后ღ✿✿ღ,让某新材料公司与C公司按照相同价格ღ✿✿ღ、数量签订合同ღ✿✿ღ,后续又让A公司与C公司签订低价购销合同等ღ✿✿ღ,利用的是其作为A公司市场部销售总监ღ✿✿ღ、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ღ✿✿ღ;另一方面ღ✿✿ღ,张某通过将C公司强行加入A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的购销环节ღ✿✿ღ,分别与两方签订合同ღ✿✿ღ,其主观上对侵占的A公司应得利润数额有明确认知ღ✿✿ღ,当A公司出具货权转让手续ღ✿✿ღ、C公司签署收货单时ღ✿✿ღ,C公司从A公司采购的PAC已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转移ღ✿✿ღ,张某客观上已经通过C公司实现了对A公司应得利润的实际控制ღ✿✿ღ。至于张某后续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某新材料公司ღ✿✿ღ,只是履行合同的交付行为ღ✿✿ღ,可以评价为非法占有后的变现行为ღ✿✿ღ,不影响张某犯罪既遂的认定ღ✿✿ღ。因此ღ✿✿ღ,应以2016年11月C公司签署收货单时认定张某犯罪既遂节点ღ✿✿ღ,此时A公司对相应的利润已失去控制而由张某实际控制ღ✿✿ღ,因张某此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ღ✿✿ღ,故此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ღ✿✿ღ,非法获利140万元属于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ღ✿✿ღ。
综上ღ✿✿ღ,张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ღ✿✿ღ,两人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ღ✿✿ღ,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为320万元ღ✿✿ღ,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350万元竞博电竞平台下载ღ✿✿ღ。(马天南ღ✿✿ღ,作者单位ღ✿✿ღ: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